生態環境部關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回復
來信:
1、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的疑問:請問:
(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實施簡化管理的行業”是否不屬于重點單位,“實施重點管理的行業”中除了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外是否也不屬于重點單位;
(2)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是否有發布?
2、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的疑問:請問:
(1)土壤現狀調查布點是否需要滿足污染場地調查規范要求;
(2)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所列項目為初步調查階段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的必測項目;土壤現狀調查監測因子是否需要滿足上述要求;
(3)重點單位新、擴、改項目環評是否需要包含調查報告內容;
(4)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報告如何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向公眾公開的程序和時間是否有要求。
部長信箱回函
回復:
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根據我部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一)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二)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五)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除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前兩款規定的企業外,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目前各地方已陸續發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單。
二、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1.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布點需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要求。該導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布點參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要求執行。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基本因子與《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項目一致。該導則實施之前,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需要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對初步調查階段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測項目,也包括依據HJ 25.1、HJ 25.2及相關技術規定確定的選測項目。
3.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要求,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 2.1-201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包含調查報告內容。
4.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內容作為環評文件的組成部分,根據《關于開展全國環評審批信息聯網報送的通知》(環辦環評函( 2016 )619號),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全國環評審批信息聯網報送至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 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報告主要內容由重點單位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