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辦法規函〔2020〕122號
關于惡臭氣體超標排放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轉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惡臭氣體超標處罰適用法律的請示》(云環函〔2019〕73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關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三)關于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超標排放油煙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二、 法律適用意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我部認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導致惡臭氣體超標排放的,同時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屬于當事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條款的情形。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即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需注意的是,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違法行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已作出特別規定。
因此,按照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