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崔書紅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近年來我國環評改革新進展。
崔書紅說,環評“放管服”改革作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緊扣改善環境質量的主線,堅守防范環境風險的底線,在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方面取得一些進展。
這些內容主要涉及事前簡政放權做好“減法”,進一步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內容。
據崔書紅介紹,環評涉及的5項行政許可,目前已經依法取消了3項,這三項是部門預審、試生產審批、竣工驗收許可;保留的2項,一項是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還有一項是環評機構資質管理,還要進一步改革。除跨省、跨流域建設項目,部分新建規模化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較大項目由生態環境部審批外,絕大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都下放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2018年,上半年,全國共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91686個,其中,環境部只審批了22個。
崔書紅說,在環評改革中,實行區域環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大幅減少編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數量,將登記表由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環評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原來都是審批制,通過修法,依法將登記表從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
2018年,上半年,全國備案項目環評412864個,占全國項目環評總數的八成。也就是說,現在項目環評的80%無需審批。需要審批的9萬多個中,編制報告書的也只占8%,大大減少了環評工作量。
“簡化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給地方減負,讓地方抽出時間來應對更多疑難復雜的事情。”崔書紅說。
環境部已兩次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的修訂中,將35項環評類別由編制報告書調整為編制報告表;23項環評類別由編制報告表調整為填報登記表;取消了基礎地質勘查等不屬于“建設項目”的項目類別。
根據“放管服”精神,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這是否會留下審批不嚴等隱患?如何避免一些企業鉆空子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出現?
“我認為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崔書紅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由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是優化審批制度的重大舉措。這并不意味著,重大環境影響項目無需環評,或沒有經過環評就可以開工建設。
“法律明確規定,需環評而沒有經過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否則屬于未批先建。對未批先建行為,法律的處罰和對相關人員的處分是相當嚴厲的。”崔紅書說。
環境部下一步在環評領域將繼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監管體系,加強執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對“未批先建”行為實行嚴管重罰。還將創新監管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主要是以信息化促監管手段多元化,利用大數據提高監管整體能力,逐步實現全面、實時的環境監管。
此外,環境部將繼續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監管體系,將環保失信個人、企業信息納入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并實行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使違法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