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督促加快問題整改,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查辦。根據《石家莊市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機制》,現將近期查處的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高邑縣某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案
案例類型:污染環境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9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高邑縣某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利用廠區北側圍墻與廠房中間約200余平方米的裸土地塊堆存300余立方米的沉淀污泥,該污泥是在廢舊玻璃瓶進行過篩水洗過程中產生的,滲濾液外觀呈褐色、渾濁、有異味、有油膜,經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河北泉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檢測,QHJD2403007號檢測報告顯示高邑縣某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過篩水洗污泥滲濾液的汞含量為0.82μg/L、錳含量為1.27×104μg/L、鋅含量為2.04×103μg/L、鉛含量為53.2μg/L、鉻含量為413μg/L、鎳含量為385μg/L,其中錳含量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二級標準(2.0mg/L)的要求5.35倍。
(二)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綜合判斷,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利用滲坑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此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二、河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例類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7日,生態環境部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檢查組對河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通過查閱該單位上傳至“河北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平臺”的檢測報告,發現該單位2年內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中,25份涉及硫化氫因子的檢測報告未按照《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硫化氫在采樣后8小時內測定的要求進行測定,硫化氫樣品的分析測定均超出8小時,為規避違規行為,該公司篡改、偽造了硫化氫因子分析、測定時間的原始記錄,出具了虛假檢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2023版)(其他類)序號182號的規定,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對河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處罰款二十萬五千元,該公司已被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注銷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三、河北某碳素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例類型:不予處罰案
案件來源:執法App推送
(一)案情簡介
024年3月22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執法App推送河北某碳素有限公司焙燒車間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顯示,3月21日22時56分至23時12分、23時17分至23時21分、23時41分至23時44分污染源自動監控在線煙塵分鐘數據超標,最終導致21日23時煙塵小時均值數據超標排放,排放濃度11.281mg/m3,超過了許可濃度10mg/m3的排放標準,超標倍數0.128倍。
根據推送線索,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發現數據超標原因為2024年3月21日22時55分河北某碳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例行對焙燒車間濕電除塵器進行沖洗維護作業,由于維護作業期間濕電除塵器效率降低造成21日23時煙塵小時均值數據超標排放。發生超標后該公司立即停止濕電除塵器維護作業,降低風機風量,于21日23時45分煙塵排放濃度恢復穩定達標。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河北鴻科碳素有限公司煙塵超標的違法行為,為六個月內初次發現經監測常規污染物單因子(煙塵)超標排放,超標倍數為0.128倍,且發生超標后該公司立即采取降低風機風量等措施,于3月21日23時45分恢復煙塵濃度達標排放,符合《河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24項“六個月內初次發現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聲超標在5分貝以內,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依法實施土壤自行監測案
案例類型: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依法實施土壤自行監測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5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開展2023年度土壤自行監測。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2023版)(土壤類)序號第89號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五萬五千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