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審范圍
(一)土地使用權擬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醫藥、焦化、制革、電鍍、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的生產經營用地;
(二)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三)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
(四)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擬變更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建設用地地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的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評審時間
對符合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擬收儲或已收儲地塊,要在出讓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
三、評審部門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評審。
四、評審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即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土地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和單位等)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創建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省土壤環境管理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統稱污染地塊管理系統)賬號。申請人通過污染地塊管理系統提交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申請人承諾書、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2.受理
申請人提出評審申請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是否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調查報告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對申請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初步技術要求,調查報告內容完整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不屬于受理范圍、報告有作假嫌疑、報告內容不完整等問題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組織評審
對符合評審要求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評審。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評審;如需開展抽樣檢測鑒定等工作的,其時間不計算在內。
4.結果告知
經專家會審后,專家組綜合形成評審意見。報告是否通過,包括3種情況:通過,無需修改;通過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復核方式;未通過,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于評審會議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評審意見告知申請人。
評審結論為“通過”的,如需修改,申請人應當于評審結束之日起30日內根據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將修改后的報告及時遞交第三方專業機構,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按指定的復核方式組織對報告進行復核,出具專家復核意見表。經復核確認通過后,申請人應當將修改完善后的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傳全國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將歸檔材料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抄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結論為“未通過”的,申請人需重新編制報告并上報評審。
5.監督檢查
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對需要進入第二階段調查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地塊所在縣(市、區)分局、市屬開發區生態環境綜合服務中心要在分配賬號后,一并告知報告編制單位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采樣分析工作計劃中的采樣方案(包括布點位置、采樣深度設置、檢測項目設置等)。報告編制單位在完成上傳后,要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告知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復核并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信息平臺上反饋意見。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環節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現場采樣前完成。
五、注意事項
1.嚴禁違規辦證。在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其它相關工作期間,申請人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不得違規提前辦理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2.開展抽測復核。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對已完成評審的調查報告開展抽測復核,對抽測復核發現存在問題的地塊,逐項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地塊相關責任單位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3.嚴格追究責任。對現場檢查、現場踏勘中發現地塊可能存在違法違規開發利用,或者調查報告涉嫌數據弄虛作假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