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際監測值超標,修約值達標情況如何判定問題的回復
來信:
2019年01月07日《關于噪聲結果保留位數問題的回復》中要求噪聲測量結果應修約至個位。如果某廠界執行GB12348-2008中2類功能區排放限值,晝間60dB,夜間50dB,晝間該廠界某點位噪聲監測值為60.4dB,背景值為50.0dB,依據HJ706-2014中5.2的規定,不做修正,依據HJ706-2014中8.1的規定,修約后噪聲排放值為60dB。此修約后噪聲排放值滿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60dB)。此時能否評價為達標?
回復:
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噪聲測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關要求,將噪聲測量值修約到個位數,晝間廠界噪聲測量結果為60dB(A),未超過2類聲功能區廠界噪聲晝間標準限值,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第4.1.1條“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應判定為達標。
關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咨詢的回復
來信: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關毒性氣體泄漏監控預警措施評估指標“(1)不涉及附錄A有毒有害氣體”,
問題一:這里的有毒有害氣體是指附錄A中第一部分 有毒氣態物質 嗎?
問題二:企業里涉及有鹽酸、氨水這類物質,若發生事故時有HCl、氨氣揮發出來,是否也需要考慮此項得分?
回復:
問題一:有毒有害氣體是指附錄A中第一部分有毒氣態物質。
問題二:企業里涉及有鹽酸、氨水物質,不需要考慮此項得分。
關于海洋疏浚工程應對分類管理名錄哪個類別問題的回復
來信:
海灣的清淤工程,初步設計疏浚工程量125.4萬m3,對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評價等級為1級,需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但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2018年4月28日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沒有對應本項目的類別(本項目在環境敏感區內,但不涉及圍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壩工程)。這樣對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哪個類別合適?因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圍內,但緊鄰航道,這樣可參照“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運輔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編制報告書嗎?
回復:
2020年11月,我部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議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照《名錄》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類別及環評類別。此外,根據來函所述信息,建議按照《名錄》第160類別“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關于風險評估中涉氣風險物質包括液態物質疑問的回復
來信: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中說到,涉氣風險物質包括附錄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風險物質,也就是包括了液態物質。我們公司存在稀鹽酸。在涉氣風險物質中需要算一遍鹽酸臨界量,在涉水風險物質中再算一遍鹽酸臨界量,是這樣嗎?而且涉氣的臨界量與涉水的臨界量都是一模一樣的嗎?在同時計算鹽酸涉氣風險與涉水風險時,我們最后得出鹽酸涉氣風險大于涉水風險,這樣合理嗎?
回復:
液態物質的涉氣風險主要來自揮發形成氣態物質,鹽酸泄漏造成氯化氫揮發,《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分別評估企業涉氣和涉水風險,應分別計算,開展涉水和涉氣風險分級計算時環境風險控制水平、環境受體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級結果可能出現涉氣風險大于涉水風險。在進行稀鹽酸涉氣風險分級時,稀鹽酸的存在量可根據氣態揮發量進行折減。
關于企業排放廢氣是否作為應急預案風險物質的回復
來信: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判斷企業生產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原料、燃料、三廢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氣環境風險物質,計算涉及風險物質在腸內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計算) 我有個疑問,“三廢”污染物中含有廢氣,如一家企業設置一臺燃氣鍋爐提供蒸汽輔助生產,年排放量分別為3t/a,5t/a,燃氣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計算)也在附錄A中的風險物質清單內,其臨界量分別是2.5t、1t,那么在風險評估報告中還要認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嗎?像這種排放廢氣的企業,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那么Q值如何計算,年排放量/臨界量嗎?
回復:
在風險物質識別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為有毒氣體,主要指純物質。涉及“三廢”污染物主要參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附錄A第七和第八部分,鍋爐產生廢氣危害小,如果一家企業無其他風險物質,僅涉及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廢氣,可直接按照Q小于1計,以Q0表示。
關于風險評估中風險物質折純問題的回復
來信:
在2020年9月28號和11月12號發布的,關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中風險物質的選取、臨界量的確定回復存在疑問。9月28號選登的鹽酸折算濃度依據附錄A“鹽酸(濃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關分級依據的,但是11月12號選登的乙醇、硝酸為什么是折算成95%、80%濃度,因為分級方法附錄A中僅僅列有:乙醇、硝酸、鹽酸(濃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級方法,不是應該折算成純物質嗎?關于涉及到溶液性質的,在分級方法中未像鹽酸一樣提及濃度的,不是應該都折算成純物質嗎?第三部分 有毒液態物質、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質,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濃度很低,根據第八部分判斷依據,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經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關分級要求了,還要折算成純物質嗎?第四部分 易燃物質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經喪失原有易燃性質,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廢氣治理過程采用水噴淋,15%的DMF溶液已經沒有易燃物質的性質了,也要折算成純的DMF么?
回復: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中風險物質臨界量確定主要參考了美國《化學品事故防范法規》管制物質清單及臨界量,硝酸濃度折算為80%及以上;乙醇折純主要考慮通常工業乙醇為95%,相對99.5的無水乙醇應用廣泛。第三部分有毒液態物質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質存在于溶液中且濃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折算成純物質”原則,需折算成純物質。風險物質考慮易燃性同時考慮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純物質。
關于鎳等金屬原材料是不是風險物質咨詢的回復
來信:
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時,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查找風險物質及臨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為風險物質,作為以鎳等重金屬為原材料的企業往往最大儲存量超百噸,而他們的臨量為0.25,Q值超100,這樣風險最低為較大風險,對于這類重金屬該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們會發生哪些突發環境事件情景,該如何理解?
回復: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在工業中應用廣泛,轉化復雜,從歷史突發環境事件統計來看,涉重金屬突發水環境事件比例較高,對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過程中形成重金屬超標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產過程可能產生大量涉重金屬的廢水、廢渣,因此應該將其作為風險物質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確其可能導致的污染途徑并針對性提出風險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