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輝在匯報中介紹了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專家、企業、行業協會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有關防治原則的規定修改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固體廢物,實現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活動無害化。二是國家鼓勵采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三是國家推廣應用可循環、可降解、可替代產品。四是旅游、餐飲等行業應當逐步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二是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四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二是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三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移出地的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四是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于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生活垃圾分類實行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三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四是有條件的地方,城鄉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極,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其他農村的生活垃圾,應當妥善處理,防止污染環境。五是產生生活垃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六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對生活垃圾分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建議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并增加規定:一是國家鼓勵科研單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新技術,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等事項。三是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四是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五是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于稅收優惠。
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對生產淘汰的設備、將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等違法行為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二是對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行政拘留的處罰。三是將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員修改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四是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