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油氣勘探開發的重要批示精神,推進石油天然氣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深化石油天然氣行業環評“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現就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行業環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一)各有關單位編制油氣發展規劃等綜合規劃或指導性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同步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編制油氣開發相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同步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召集審查。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應當作為規劃審批決策和相關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規劃環評資料和成果可與項目環評共享,項目環評可結合實際簡化。
(二)油氣企業在編制內部相關油氣開發專項規劃時,鼓勵同步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就規劃實施的累積性、長期性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自行組織專家論證,相關成果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涉及海洋油氣開發的,應當通報生態環境部及其相應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三)規劃環評應當結合油氣開發區域的資源環境特征、主體功能區規劃、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等要求,切實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明確禁止開發區域和規劃實施的資源環境制約因素,提出油氣資源開發布局、規模、開發方式、建設時序等優化建議,合理確定開發方案,明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頁巖氣等開采應當明確規劃實施的水資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的,還應當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區域內,應當暫停規劃新增排放該重點污染物的油氣開發項目。在具有重大地下水污染風險的地質構造區域布局開發項目應當慎重,確需開發的,應當深入論證規劃實施的環境可行性,采取嚴格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二、深化項目環評“放管服”改革
(四)油氣開采項目(含新開發和滾動開發項目)原則上應當以區塊為單位開展環評(以下簡稱區塊環評),一般包括區塊內擬建的新井、加密井、調整井、站場、設備、管道和電纜及其更換工程、棄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項目環評應當深入評價項目建設、運營帶來的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提出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滾動開發區塊產能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還應對現有工程環境影響進行回顧性評價,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設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處置的,應當論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未確定產能建設規模的陸地油氣開采新區塊,建設勘探井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海洋油氣勘探工程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進行備案。確定產能建設規模后,原則上不得以勘探名義繼續開展單井環評。勘探井轉為生產井的,可以納入區塊環評。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則上不以單井形式開展環評。過渡期間,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批區塊環評或單井環評。在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環評批復、不在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內、未納入油氣開采區塊產能建設項目環評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環評批復排放總量的海洋油氣開發工程調整井項目,實施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
(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區塊環評時,不得違規設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規劃選址用地(用海)預審、行業或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預審等前置條件。涉及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法定保護區域的,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主管部門意見不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于已納入區塊環評且未產生重大變動情形的單項工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要求重復開展建設項目環評。
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七)涉及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陸地油氣開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海洋油氣開發項目,應當符合《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GB4914)等排放標準要求。
(八)涉及廢水回注的,應當論證回注的環境可行性,采取切實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監控措施,不得回注與油氣開采無關的廢水,嚴禁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關行業污染控制標準發布前,回注的開采廢水應當經處理并符合《碎屑巖油藏注水水質推薦指標及分析方法》(SY/T5329)等相關標準要求后回注,同步采取切實可行措施防治污染。回注目的層應當為地質構造封閉地層,一般應當回注到現役油氣藏或枯竭廢棄油氣藏。相關部門及油氣企業應當加強采出水等污水回注的研究,重點關注回注井井位合理性、過程控制有效性、風險防控系統性等,提出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及風險防控措施、監控要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應當包含鉆井液、壓裂液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相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九)油氣開采產生的廢棄油基泥漿、含油鉆屑及其他固體廢物,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固體廢物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置。鼓勵企業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提高廢棄油基泥漿和含油鉆屑及其處理產物的綜合利用率。油氣開采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要求評價。相關部門及油氣企業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處置的研究,重點關注固體廢物產生類型、主要污染因子及潛在環境影響,分別提出減量化的源頭控制措施、資源化的利用路徑、無害化的處理要求,促進固體廢物合理利用和妥善處置。
(十)陸地油氣開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存和裝載損失、廢水液面逸散、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非正常工況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源進行有效管控,通過采取設備密閉、廢氣有效收集及配套高效末端處理設施等措施,有效控制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氣體無組織排放。涉及高含硫天然氣開采的,應當強化鉆井、輸送、凈化等環節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含硫氣田回注采出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水處理站和回注井場硫化氫的無組織排放。高含硫天然氣凈化廠應當采用先進高效硫磺回收工藝,減少二氧化硫排放。井場加熱爐、鍋爐、壓縮機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備,應當優先使用清潔燃料,廢氣排放應當滿足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十一)施工期應當盡量減少施工占地、縮短施工時間、選擇合理施工方式、落實環境敏感區管控要求以及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降低生態環境影響。鉆井和壓裂設備應當優先使用網電、高標準清潔燃油,減少廢氣排放。選用低噪聲設備,避免噪聲擾民。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落實環評提出的生態保護措施。
(十二)陸地油氣長輸管道項目,原則上應當單獨編制環評文件。油氣長輸管道及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應當優先避讓環境敏感區,并從穿越位置、穿越方式、施工場地設置、管線工藝設計、環境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深入論證。高度關注項目安全事故帶來的環境風險,盡量遠離沿線居民。
(十三)油氣儲存項目,選址盡量遠離環境敏感區。加強甲烷及揮發性有機物的泄漏檢測,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跟蹤監測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環境風險防范與環境應急管理;鹽穴儲氣庫項目還應當嚴格落實采鹵造腔期和管道施工期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妥善處理采出水。
(十四)油氣企業應當加強風險防控,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報相關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五)油氣企業應當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生態環境保護部門作用,健全健康、安全與環境(HSE)管理體系,加強督促檢查,推動所屬油氣田落實規劃、建設、運營、退役等環節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正式開工后,油氣開采企業應當每年向具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工程實施或變動情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涉及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應當說明工程實施的合法合規性和對自然生態系統、主要保護對象等的實際影響,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監管。
(十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油氣開采項目施工期和運行期監督檢查,在建設單位主動報告的基礎上,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嚴格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中,加強廢水處理及回用(含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危險廢物產生及處置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技術校核,發現問題依法依規查處,并督促相關責任方整改。
(十七)陸地油氣開采區塊項目環評批復后,產能總規模、新鉆井總數量增加30%及以上,回注井增加,占地面積范圍內新增環境敏感區,井位或站場位置變化導致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目標數量增加,開發方式、生產工藝、井類別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種類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與經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比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增加或數量增加、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等情形,依法應當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海洋油氣開發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另行制定。
(十八)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錄入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十九)陸地區塊產能建設項目實施后,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地下水、生態、土壤等開展長期跟蹤監測,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運營后,每3-5年開展一次環境影響后評價,依法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按要求開展環評的現有滾動開發區塊,可以不單獨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海洋油氣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二十)工程設施退役,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采取有效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的要求,對永久停用、拆除或棄置的各類井、管道等工程設施落實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復、生態修復等措施。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活動終止后,相關設施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參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拆除時,應當編制拆除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二十一)油氣企業應按照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要求,主動公開油氣開采項目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做好環評審批、監督執法等有關工作的信息公開。
煤層氣勘探開發的環評管理可以參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能源局綜合司,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華東督察局、華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東北督察局、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