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強 固體(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監管
近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嚴格執行固體(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加強跨省轉移監督管理的通知》提出,從嚴把控危險廢物跨省轉入。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所有新批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要以利用處置本地和省內相鄰區域產生的危險廢物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險廢物轉入,避免長途運輸帶來的環境風險。各地將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近兩年跨省轉移特別是跨省轉入危廢處置利用情況進行集中檢查,一旦發現接收單位存在環境風險和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整改并嚴肅查處。
嚴格執行固廢跨省轉移商請制度
通知提出,嚴格執行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商請制度。跨省轉移固體廢物貯存、處置以及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要逐級報經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請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和轉移聯單制度;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跨省轉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處理廠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重點區域禁止接收外省危廢轉入
從嚴把控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貫徹《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嚴格控制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我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要對照“河北省固體(危險)廢物跨省移入申請表”,從嚴核查跨省轉入申請。
雄安新區和張家口冬奧區屬于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環境敏感區,為有效防控環境污染風險,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兩區及周邊管控區,禁止接收外省危險廢物轉入。位于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縣”、秦皇島市和省會石家莊市,不得接收以焚燒、干化、物化、填埋等處置方式的外省危險廢物轉入;其他市轄區域,由各市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目前以處置利用外省危險廢物為主的現有企業要逐年減量,特別是利用價值低、次生固廢產生量大的要嚴格控制,不得超過核準經營規模的30%。
把固廢跨省轉移作為環境執法重點
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危廢轉移事中事后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相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切實落實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具體要求,并加強監管防范環境風險。
同時,將固體(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作為日常監管和環境執法的重點。收到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轉移信息后,相關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轉移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轉移申報材料和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文件等依法組織轉移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發現在轉移危險廢物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立即責令停止轉移,并進行查處。
附:
通知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接收外省危險廢物:
企業規劃建設環評文件明確危險廢物來源于省內的;
企業不具備利用處置能力或超出其核準危險廢物經營范圍的;
企業被責令停產、或查處問題整改期間的;
特殊時段采取錯峰、限產等管控措施的;
擬轉入危險廢物中含汞、砷、鉛、鉻、鎘等重金屬偏高的;
擬轉入危險廢物中屬于表面處理廢物、廢乳化液、廢無機酸等利用價值低、危害性大、環境風險大的。
對于具備條件接收跨省轉入危險廢物的,相關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接收單位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級生態環境局不得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見:
近一年內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
申請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虛作假的;
危險廢物經營記錄不全,不能說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種類、數量、去向的;
廠內貯存危險廢物量超過該企業15天處置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