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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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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復

關于輻射工作人員參加中級培訓詢問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原環保部令第18號)第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Ⅰ類放射源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但對于醫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項目或活動,其項目環評等級早已由報告書降低為報告表,其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辦理也由生態環境部審批變為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使用Ⅰ類放射源的“特例”:醫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其輻射工作人員是否必須仍然要求參加中級以上的培訓,而不能以初級培訓代替?

 

回復:

  1、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八條,使用Ⅰ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醫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不能以初級培訓代替。 2、您對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工作提出的建議,后續我部將認真研究,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有關精神,推動培訓制度向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向改革。

 

關于不符合園區產業定位的項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2015年我區發展規劃環評已經獲得環保部的審查意見(環審[2015]28號),園區有很多不符合產業定位的項目(如:布草洗滌項目、包裝印刷項目、建材項目、塑料制品項目),通過發改部門立項后,來我環保窗口咨詢環評辦理手續或者將已編制好的環評文件報送環保窗口。這個時候我就有點為難了,根據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要求,此類項目不符合我區規劃產業定位,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但是這些已經立項的建設項目,說明這些項目已經通過我區招商、發改、環保、國土、規劃等部門的初步同意,已經與我區簽訂投資意向書。而且已經在發改部門備案,在產業政策上,已由發改部門把關。我們環評審批人員是否只需要對項目的污染可控性和環境可行性上把關就好?

 

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的不予批準,這里符合法定規劃,主要是符合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 在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要求方面,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178號)規定“對于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文件,各級環保部門應將與規劃環評結論的符合性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之一”,《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因此,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應嚴格把握上述法律法規,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目標,確保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機制有效運行。

 

關于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問題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28號文《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中,明確了13個2008年發布實施的行業標準,應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28號文《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中明確了執行特殊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的范圍。目前許多新的行業標準發布實施,其中的水污染特殊排放標準在太湖流域是否也應執行呢?

 

回復:

  按照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28號公告(以下簡稱28號公告)明確,太湖流域應執行13項國家排放標準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但未要求太湖流域執行此后發布的其他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28號公告發布后,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發布太湖流域執行其他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的文件,若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同樣未發布相關文件,則太湖流域僅需執行28號公告規定的13個行業型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

 

關于無組織排放顆粒物使用何種檢測方法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對顆粒物的無組織排放限值進行了要求,然而卻沒有明確檢測方法,現有的環境檢測標準中,除有組織顆粒物可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外,也沒有其他的標準明確“顆粒物”的檢測,請問,是否可以采用《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的方法進行無組織顆粒物的檢測?

 

回復: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開展無組織排放顆粒物的監測。

 

關于廢氣監測中測定下限及檢出限折算問題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單規定顆粒物測定下限為20mg/m3、HJ 57-2017規定二氧化硫測定下限為12mg/m3,請問,當測定濃度在測定下限時是否需要進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實測進行折算還是有其他規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時,如何去判斷是否達標排放? 2、HJ 57-2017規定二氧化硫檢出限為3mg/m3、HJ 693-2014規定氮氧化物檢出限為3mg/m3,當測定濃度在檢出限以下時應如何去表示,是用3L mg/m3還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這時監測結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實測進行折算還是有其他規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時,如何去判斷是否達標排放?

 

回復:

  關于廢氣監測中測定下限及檢出限折算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當測定濃度在測定下限時,需要進行折算,折算的要求與高于測定下限時要求一致。 2、現行標準體系中未對低于檢出限的表示方法進行統一規定,按照3(L)、ND、<3等進行表示均可。當測定濃度在檢出限以下時,需要進行折算,折算要求與高于檢出限時的要求一致。如實測濃度按照ND表示,則折算濃度也按照ND表示;如實測濃度按照3(L)或<3表示,則折算濃度按照折算后結果表示(如:表示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濃度超過排放限值,則應注明無法進行達標評價,并重點復核含氧量、含濕量、煙氣溫度等參數測試是否準確無誤。

 

關于晾曬池工藝的一些問題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1、晾曬池工藝是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淘汰并禁止使用? 2、晾曬池工藝是否允許未經處理或未處理至達標狀態的污水排入晾曬處理? 3、對晾曬池內正在晾曬的積水現場取樣后(取樣為池內積水,不是從直接排入池管道取水樣),檢測水樣污染物超標是否可以認定為企業違規排污? 4、是否允許企業在晾曬池池體四周或底部安裝噴淋、造霧設備以加速水體的晾曬蒸發?造霧設備運行時產生的細小水霧隨風向池體周邊區域飄散,溢出晾曬池的范圍,造成水霧附著在池體周邊植物與土壤上,蒸發后在土壤及植物表面殘留高鹽結晶粉末,是否可以認定為企業違規排污?

 

回復:

  《關于晾曬池工藝的一些問題》收悉。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經研究,現就您提出的四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晾曬池工藝的淘汰、禁用情況 據我們掌握情況,目前并無法律法規要求在全國范圍內淘汰或禁用晾曬池工藝。根據《關于印發〈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環辦〔2015〕111號),在缺乏納污水體的區域建設現代煤化工項目,應對高含鹽廢水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大氣、土壤等;蒸發塘、晾曬池、氧化塘、暫存池選址及地下水防滲、監控措施還應參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防止污染地下水。目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相關建設項目環評時強化對濃鹽水、雜鹽分質處理要求,嚴格控制晾曬池的設置。 二、關于晾曬池工藝的進水水質要求 (一)國家層面尚未針對污水處理工程中的晾曬池出臺相應標準、規范。晾曬池的建設應有環保部門的審批文件。應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判斷晾曬池進水水質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同時,若將晾曬池作為最終排放途徑,則涉及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如晾曬池未作“三防”則可能存在以滲坑形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二)部分地方出臺了地方標準規范。例如,《內蒙古自治區高鹽水污染防治指導規范》(內政辦發〔2014〕38號)要求,排入晾曬池的高鹽水溶解性總固體濃度應不低于1000mg/L,其他指標應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一級標準限值。另外,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企業與運營單位簽訂高鹽水排入晾曬池的相關協議標準。 三、關于晾曬池內積水水質與達標判定的關系 若晾曬池按照環評批復要求規范建設,且積水情況也符合環評批復要求,應不認定為企業違規排污。如有超標廢水經由晾曬池排入外環境,應認定為企業違法排污。四、關于晾曬池噴淋、造霧帶來的污染物遷移是否屬于違規排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據此,晾曬池噴淋、造霧行為如造成晾曬池內有毒有害物質流失至周邊土壤,則屬于對土壤排污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二)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允許企業建設加速蒸發設施,應按照環評要求予以認定。在技術可行情況下,有關企業應合理布置機械噴霧裝置,做好運營期晾曬池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確保穩定運行,防止發生次生環境問題。同時,晾曬池廠界無組織排放濃度應滿足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值要求。

 

 

關于明確通信基站與住宅等建筑距離建議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蘭州一棟新修的高層住宅,距離附近通信基站不足10米(該基站架在7層樓的樓頂),請問這樣符合環保規定嗎?因為北京有明確規定:發射天線主射方向50米范圍內、非主射方向30米范圍內,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線的敏感建筑物。工信部《通信王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暫行規定(YD 5039-2009)》:移動通信基站選址宜避開電磁輻射敏感建筑物。在無法避開時,移動通信基站的發射天線水平方向 30 米 范圍內,不應有高于發射天線的電磁敏感建筑物。由于蘭州沒有具體規定,蘭州市政府以輻射符合國家標準為由拒絕調整基站站址。由于基站距離住宅太近,給附近居民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懇請環保部明確基站與住宅等敏感建筑的距離,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回復:

  依照我國相關環境標準,通信基站周圍電磁環境質量應滿足《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限值要求。我部未對通信基站與住宅等建筑物的距離作出要求。根據《關于發布<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暫行規定>等17項通信建設規定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76號),您來信中提到的《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暫行規定》(YD5039-2009)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建議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咨詢相關信息。

 

 

關于危險廢物煙氣凈化系統濕法靜電除塵器請示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2004年,環保部在《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中指出:“6.5.6 煙氣凈化系統的除塵設備不得使用靜電除塵和機械除塵裝置”2005年,環保部正式發布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HJ/T176-2005)中指出:“6.5.6 煙氣凈化系統若選擇濕式除塵裝置,必須配備完整的廢水處理設施”;可見,環保部在危險廢物集中焚燒建設規范試行中提出不得采用靜電除塵,但正式發布技術規范后也刪除了該說法,然而對于濕式電除塵技術都是要求配備完整的廢水處理設施,同時到了2013年環保部發布的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已明確提出鼓勵采用濕式電除塵技術。目前部分危廢焚燒企業為了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煙氣處理在“SNCR+煙氣急冷塔+干法脫酸塔+活性炭噴射裝置+布袋除塵器+預冷器+濕式洗滌塔”后增加了“濕法靜電除塵器”,但是因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中禁止使用靜電除塵,環保部門在發證過程中不允許,部分企業不得不拆除。請問《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是否已經取消,濕法靜電除塵器在危廢焚燒企業煙氣處理中是不是不允許。

回復:

  《危險廢物煙氣凈化系統濕法靜電除塵器的請示》。針對來信現答復如下:經核查,《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作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簡稱《技術要求》)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于2004年發布,《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簡稱《技術規范》)是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形式發布于2005年,根據“舊文件規定與新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新文件實施”的原則,請按照《技術規范》執行。此外,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清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上述《技術要求》《技術規范》均列入擬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當前我部正在按照國務院要求按程序辦理上述兩項文件廢止工作。

 

關于布商標印刷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判定咨詢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原料為無圖案文字布商標經絲網印刷有圖案、文字布商標項目,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是C17紡織業中C1713棉印染精加工(根據注釋棉印染精加工包括對織物的印花加工),對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中六、紡織業中20、紡織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脫膠工段的,產生繅絲廢水、精煉廢水的,報告書類別,并執行紡織染整工業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中染整名詞解釋是包含印花)?還是屬于C23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中C2319包裝裝潢及其它印刷,對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十二、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中30、印刷廠,全部報告表類別。紙制品的印刷無疑是屬于C23,本項目布標印刷與一般紙制品絲網印刷工藝一致,只是承印物不同,個人覺得紡織品的染整應該側重染或是濕法印花等。具體應該如何判定請回復。

回復:

  可按照《名錄》中“十二、印刷品和記錄媒介復制業”中“30印刷廠;磁材料制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關于環評項目類別審批咨詢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關于廢油、廢電池倉儲項目(暫存)想要咨詢您一下,沒有進行利用處置。 那這個項目的類別應該要屬于哪個? 180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中“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100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其他”。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中“其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類別,這個項目如屬于環境治理業中的危險廢物治理(指對制造、維修、醫療等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理等活動),那100中只是危險廢物的利用及處置,就不適用。那如屬于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中“其他”,項目只是進行暫存,沒有進行加工和再生利用。故如屬于其他倉儲業,可根據180,屬于有毒、有害物質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回復:

  廢油廢電池倉儲項目,應按照《名錄》“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中“180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的“有毒有害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關于廢舊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環評類別疑惑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廢舊塑料收集分揀、破碎、清洗項目屬于廢舊資源類項目,根據最新分類管理名錄: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加工、再生利用需做報告書。廢舊塑料一般工序為回收后分揀、破碎減容、清洗工序后塑料碎片直接外售,不進行熔融等后續加工、再生利用。分揀、清洗工藝中間工序包含破碎工藝,破碎過程主要為物理減容,溫度較低不會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請問該類項目環評類別是否可判定為報告表?

回復:

  廢塑料進行分揀、破碎、清洗的項目,可按照《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關于連鑄機技改應該執行何種環評手續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煉鋼工藝包括轉爐煉鋼-連鑄-軋鋼,實際工作中,遇到鋼鐵企業只對其中的連鑄機進行改造,不涉及前道的冶煉及后道的軋鋼,鋼水來源不變,對照分類管理名錄,59 煉鋼,60黑色金屬鑄造,61 壓延加工。連鑄屬于中間環節,產品最終經軋鋼為鋼材,不屬于鑄造,到底應對應59煉鋼做報告書,還是根據61壓延根據規模確定做報告表或書。

 

回復:

  對連鑄機進行改造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44號)(以下簡稱《名錄》)“二十、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中“61壓延加工”的“其他”類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關于含焙燒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含焙燒的石墨、碳素制品需做報告書,石墨采用六面頂壓機高溫高壓法制備金剛石,涉及葉蠟石烘烤、高溫高壓合成(壓力5-6GPa、腔體內部溫度1200℃左右),后處理提純(破碎、電解、水力浮選、酸洗、堿洗、水洗、烘干)等工序,是否屬于含焙燒的碳素制品需要做報告書呢?

回復:

  以石墨為原料采用六面頂壓機高溫高壓制備金剛石的工藝不屬于焙燒,建議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44號)“十九、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中的“56.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關于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是否可以存在規模化養殖場的回復

2018-10-31

來信:

2016年,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和農業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其中規定“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2017年,農業部辦公廳印發了《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統籌做好畜牧業發展和畜禽糞污治理工作的通知》(農辦牧〔2017〕65號),并指出“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部分地區沒有嚴格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有關規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辦法,要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二級、三級保護區的規模養殖場全部關閉或搬遷”。但上述指南和通知,與2015年環保部發布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護區內無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全部關閉”的要求相矛盾。該要求并未根據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養殖場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應的不同規定,地方政府執行畜禽禁養區的劃定和整治工作的時候應該以哪個為準?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具體應如何界定?

 

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016年,原環境保護部聯合原農業部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該技術指南規定:“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在實際認定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對于采取無害化還田的規模化養殖場,只有確實能證明在養殖過程中百分之百做到“零排放”,才能允許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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