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國家第一部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法規性文件,明確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條例》明確了禁養區劃分標準、適用對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激勵和處罰辦法。
2、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明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2015年4月,新《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4、2015年4月,新《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5、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水十條”,明確要求,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6、2015年4月,農業部發布《關于促進南方水網地區生豬養殖布局調整優化的指導意見》。提出,調整優化區域布局。簡單來說,一是劃定禁養區,再一個是向非超載區轉移。文件提出,主產縣要制定生豬養殖規劃,合理劃定適宜養殖區域和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禁養區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時限要求,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或搬遷生豬規模養殖場,引導生豬養殖向非超載區轉移。
7、2015年8月,農業部發文,要求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禁養區劃定工作,及時報送禁養區劃定情況。
8、2015年11月,農業部出臺《關于促進南方水網地區生豬養殖布局調整優化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主產縣要制定生豬養殖規劃,合理劃定適宜養殖區域和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禁養區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時限要求,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或搬遷生豬規模養殖場,引導生豬養殖向非超載區轉移。
9、2016年5月,國務院發布“土十條”,要求明確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10、2016年9月,環保部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適用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6〕1591號)指出,《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2015 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從事畜禽養殖的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義務。《請示》中提及的農村村民利用宅基地院落進行小規模畜禽養殖的行為,適用 2015 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
11、2016年11月,環保部、農業部發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將作為后期全國各地劃定禁養區的依據。文件要求禁養區劃定完成后,地方環保、農牧部門要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禁養區內確需關閉或搬遷的已有養殖場關閉或搬遷工作。
12、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13、2018年1月,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14、2018年8月,生態環境不發布《關于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要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經營性的畜禽養殖活動應取締,養殖設施應拆除。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拆除或關閉;分散式畜禽養殖圈舍應做到養殖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且盡量遠離取水口,不得向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污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網箱養殖、坑塘養殖、水面圍網養殖等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體的應取締。
15、2018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出《關于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號)要求:優化項目選址,合理布置養殖場區。項目環評應充分論證選址的環境合理性,選址應避開當地劃定的禁止養殖區域,并與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當地未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的,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村鎮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
16、2019年3月,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給的意見》,提出七項政策措施穩定生產。其中就一項就明確要科學劃定禁養區,對于超范圍劃定禁養區、隨意擴大禁養限養范圍等問題,要限期整改,不能一禁了之。
17、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復稱:現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進行查處時,應根據污染的具體情形,選擇法律適用條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等。
18、2019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生豬禁養、限養規定。對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內關停搬遷的養殖場(戶),要安排用地支持異地重建。發展規模養殖,支持農戶養豬。取消生豬生產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
19、2019年9月4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出《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貫徹落實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緊急出臺了生豬養殖用地政策,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
20、2019年9月5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通知指出,各地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劃定的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專門工作組,組織開展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區禁養區劃定情況,建立分縣工作臺賬。對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一并排查。排查結果及調整后的禁養區劃定情況要于10月底前報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備核。通知強調,要落實工作責任,堅決、迅速取消排查中發現的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養豬業發展和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要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境部將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劃禁養區的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范疇,并適時開展專項行動。通知明確,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加強對養殖場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與幫扶,暢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渠道。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21、2019年9月6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召開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視頻會。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于康震出席會議并講話。李干杰強調,要嚴格落實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主動開展禁養區劃定范圍過大、限制散養戶、不允許建設通過糞污資源化利用實現無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等違法違規問題的排查,建立分縣工作臺賬,全面核實禁養區有關情況。同時,還要一并排查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由,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等問題。針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做到立行立改,堅決、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生態環境部將把這些突出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適時開展專項行動。要加強政策支持,對禁養區內需關停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要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導向,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技術指導與幫扶,著力提升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和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各地在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任務時,要立足實際,切實做到分類指導、精準施策、依法監管,嚴禁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等名義,利用禁養區劃定搞“一刀切”。對“一刀切”行為,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問責。對確需關閉搬遷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以清理代替治理”等簡單粗暴行為和敷衍應對做法。
22、2019年9月6日,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復稱: 一、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中關于畜禽養殖場選址要求規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選址應避開前述禁建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的,應設在前述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m。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三、《村鎮規劃衛生標準》(GB18055-2000)已由《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18055-2012)代替,根據該規范中表1對住宅區與養豬場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養豬500~10000頭、10000~25000頭的,衛生防護距離分別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養殖規模數指存欄量。該規范同時規定,在復雜地形條件下的住宅區與產生有害因素場所(包括畜禽養殖場)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綜上,畜禽養殖場選址應當距離城鎮居民區500米以上,與村鎮住宅區的距離,可參考相關標準要求確定。
2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有關要求,把服務“六穩”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為導向,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主動服務企業綠色發展,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2019年9月8日,生態環境部就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關于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印發(環綜合[2019]74號)。意見指出,加強餐飲、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務業和畜禽養殖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對環境污染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依法予以查處,避免“突擊式”整治或關停。
2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生豬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服務, 促進生豬生產加快恢復,2019年11月29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 872 號),要求繼續推進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放管服" 改革;開展生豬養殖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試點;統籌做好生豬養殖項目環評服務和指導;強化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25、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確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十三五”規劃以及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任務,2020年3月3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意見要求,對復工復產重點項目、生豬規模化養殖等項目,采取拉條掛賬方式,主動做好環評審批服務。
26、2020年4月29日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要求,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第一百零七條進一步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7、為推動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依法加強養殖污染治理的指導意見》(農辦牧〔2019〕84號),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有關標準和要求,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2020年6月4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農辦牧〔2020〕23號)。通知要求,暢通還田利用渠道;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保障和支撐。
28、2020年9月28日,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就來信“貴部部長信箱于2019年4月30日對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如何監管問題進行了函復,其中關于合理執法,函復的是:現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進行查出時,應根據污染情節,選擇法律試用條款。此函復能否作為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履行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執法責任的依據。”回復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法律解釋等。我部對部長信箱有關問題的答復,只是對具體問題的理解、分析和解釋,不屬于上述范疇,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中仍應當以具體法律條文作為依據。另外,基層生態環境部門若對法律條文適用有疑問的,應當按程序申請有法律解釋權的部門予以解釋。
29、2020年10月20日,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關于“畜禽養殖業資源化利用”執行標準問題的回復稱: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農辦牧〔2020〕23號)有關要求,對配套土地充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后還田利用具體要求及限量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 36195)和《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積應達到《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同時,養殖場戶應依法配置糞污貯存設施,設施總容積不得低于當地農林作物生產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產生糞污的總量。在滿足上述要求前提下,鼓勵養殖場戶對畜禽糞污進行資源化利用。
30、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化的部署要求,2021年3月20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環辦土壤〔2021〕8號)。方案要求,以省為單位加強畜禽散養密集區污染治理,明確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要求和責任,鼓勵對畜禽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肥料化利用有關要求后,進行還田利用。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防止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將廢水、廢液、固體廢棄物直接排入農田。以促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為導向,健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標準體系,加強養殖場戶環境監督管理。農田灌溉用水、水產養殖用水、畜禽糞污肥料化利用應執行相應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