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企業能量集中,風險等級高,潛在危險性大,是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
據統計,2011年至2019年全國化工企業共發生12起重特大事故,12起事故都發生在重大危險源企業。2015年以來發生的2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特別重大事故,都發生在構成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以上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
5月中旬,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局舉行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安全檢查重點培訓,提出了檢查的17個重點。下文選擇其中的10個重點,每個重點對應一起典型案例進行解析。
檢查重點1:危險化學品儲罐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等問題。
案例:
2019年6月26日,河南開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車間發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00余萬元。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錯誤操作,使應該常壓運行的設備帶壓運行。
危險化學品儲罐的使用必須符合設計工藝條件和工藝控制指標,設計工藝條件包括儲存介質、儲存溫度、壓力、液位等關鍵指標。否則,就可能釀成事故。
檢查重點2:危險化學品儲罐安全閥切斷閥、泄壓排放系統和冷卻降溫設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案例:
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東日照市的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發生液化烴儲罐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罐頂安全閥前后手動閥關閉,瓦斯放空線總管在液化烴罐區界區處加盲板隔離,無法通過火炬系統對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泄放,導致本次事故后果擴大。
安全閥切斷閥是在其前后安裝的切斷閥門,泄壓排放系統指能迅速排放儲罐壓力的系統,通常指火炬系統或專用排放系統。安全閥切斷閥關閉或壓力泄放系統加盲板都將使儲罐在超壓或緊急狀況時壓力無法泄放,造成重大事故。
檢查重點3:危險化學品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是否投用,重要參數是否能夠遠傳和連續記錄。
案例:
2010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此次事故升級的重要原因是發生泄漏的原油儲罐未設置緊急切斷系統,導致火災擴大。
重大危險源儲罐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控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儲存等功能。構成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具備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和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配備獨立安全儀表系統。否則,易導致事故發生。
檢查重點4: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存在浮盤落底現象。
案例:
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連石化柴油罐發生爆炸著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事故儲罐送油造成液位過低,浮盤與柴油液面之間形成氣相空間,造成空氣進入;同時,上游裝置操作波動,進入事故儲罐的柴油中輕組分含量增加,在浮盤下方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加之進油流速過快,產生大量靜電無法及時導出產生放電,引發爆炸著火。
所謂浮盤落底,是指因儲罐液位過低,浮盤落在了支撐腿上;浮盤落底后會在浮盤和油面之間形成氣相空間,在物料流速過快等情況下極易引發著火爆炸事故。
檢查重點5: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是否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是否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案例:
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遼陽石化原油儲罐發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傷,事故主要原因是清罐作業時原油罐中的烴類可燃物達到爆炸極限,遇到接入原油儲罐的非防爆普通照明燈產生的電火花,發生爆燃事故。
油氣罐區儲存的介質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等特點,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工具、電氣設施、通訊器材等,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容易引發事故。
檢查重點6: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是否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案例:
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氣公司液化氣管理所液化氣儲罐發生泄漏著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³球罐排污閥上部法蘭密封失效,堵漏失敗后引發著火爆炸。
當全壓力式儲罐發生泄漏時,向儲罐注水使液化烴液面升高,將泄漏點置于水面下,可減少或防止液化烴泄漏,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檢查重點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案例:
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鴻煤化公司發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廠區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鴻煤化公司化工廠區合成氨塔底部金屬軟管爆裂導致氨氣泄漏。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充裝安全風險高,一旦泄漏容易引發爆炸燃燒、人員中毒等事故。萬向管道充裝系統旋轉靈活、密封可靠性高、靜電危害小、使用壽命長,安全性能遠高于金屬軟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充裝環節的安全風險。
檢查重點8:是否存在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是否使用未經培訓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是否存在未經許可的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進入罐區。
案例:
2016年4月22日,江蘇靖江德橋倉儲有限公司儲罐區2號交換站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532.14萬元。調查發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橋公司組織承包商在2號交換站管道進行動火作業,在未清理作業現場地溝內油品、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未對動火點下方的地溝采取覆蓋、鋪沙等措施進行隔離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地溝內的可燃物引發大火。
近年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環節事故占到全部事故的近50%。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設備檢修及相關作業過程中涉及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以及其他特殊作業時,應按《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等標準安全進行。
檢查重點9: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案例:
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業與周邊居民區安全距離嚴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傷,108名周邊居民被爆炸沖擊波震碎的玻璃劃傷。
設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國際上風險管控的通行做法。設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作為緩沖距離,防止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在發生火災、爆炸、毒氣泄漏事故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既不是防火間距,也不是衛生防護距離,應在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個人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基礎上科學界定。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19)明確了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和確定方法。
檢查重點10:是否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 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現象。
案例: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是不同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混存堆放,造成事故后果極度擴大,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禁配物質混放混存,安全風險大。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存在的危險化學品混存堆放、超量超品種儲存等問題,一旦條件具備相互反應,就會引發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