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中明確要求進行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 ”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應保持在90%以上。
自動監測設備如何驗收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結合法律規定,企業是組織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的主體,因此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應由排污單位自主驗收。
排污單位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HJ354-2019)相關開展自主驗收。同時為了保證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等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比對監測,且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屬于環境保護設施的復函(環函〔2003〕10號),其中明確提到:為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屬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