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未按環評要求落實環保措施,但污染物如廢水、廢氣可實現達標排放,后續應如何管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六條指出,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第二十七條指出: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如企業未按照環評要求落實環保措施,應根據企業已采取的廢水、廢氣、噪聲處理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的相應要求進行處理。
問: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塑料桶在重復利用過程中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答: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規定,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可不作為固體廢物進行管理。
問:設備數量與批復數量不一致,驗收時未注明設備數量,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如何完善環保手續?
答:如增加的生產設備已包括在環保驗收中,則該變動已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如增加的生產設備屬于項目環保驗收后新增的,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要求完善環保手續,具體可咨詢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問:生產工藝使用后更換下來的干燥劑算不算危險廢物?
答: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險廢物的廢棄過濾吸附介質屬于危險廢物,代碼900-041-49。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排除危險特性的物質,可不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問: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一氧化碳測定中是否能使用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未列明的HJ973定電位電解法?
答: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新標準相關問題的復函》(監測函〔2019〕4號)已明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規范使用,若新發布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與指定的監測方法不同,但適用范圍相同的,也可以使用”。由于《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HJ/T44-1999)和《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973-2018)兩個標準都適用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一氧化碳測定,因此在實際監測過程中是可以使用HJ973進行監測。
問:環境影響評價中土壤評價對周邊調查范圍如何劃定?
答: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7.2 調查評價范圍”的要求確定項目的調查范圍,如項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氣沉降及地表徑流,且居民點位于影響評價范圍(最大落地濃度范圍)內,則應判別為敏感,反之則判別為不敏感。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也可徑向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咨詢。
問:發電廠的飛灰和煤渣作為生產原料的企業是否需要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經營資質?
答: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排除危險特性的物質,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進行管理?,F行法律法規暫未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設置特許經營資質。利用發電廠的飛灰和煤渣建設項目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批。
問:如何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中重金屬因子進行評價?
答: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污染源強可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準則》(HJ884-2018),采用實測法和類比法等進行重金屬因子污染污染源強確定并按照相關導則要求開展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
問:小區的5G基站建設需要進行環評嗎?
答:根據國家要求,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已實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制,基站建設運營后應按計劃進行電磁輻射檢測工作,電磁輻射執行《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即:電場強度(E)12V\m標準。
問:建設項目租用的廠房,環境影響審批時是否需要提供廠房的土地利用手續材料?
答: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因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當論證與相關規劃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的合理性。2、如廠房屬于未批先建,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可依照環境評價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處以罰款,或可以責令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