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統籌推進經濟社會恢復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和《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部分城市延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延期執行地區
延期執行地區為武漢市、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城市行政區域。
二、延期執行行業與時間
1.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黃石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武漢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1.延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僅限于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其他行業企業和新建項目仍按《關于部分重點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第2號)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2.武漢市、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企業對接服務,指導幫扶企業在恢復發展的同時高標準建設治污設施。
3.現有企業應承擔起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加快推進環保設施提標改造,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