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我部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訂的質量標準、風險管控標準和排放標準中均明確“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在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過程中,指定方法以外的標準分析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也可采用。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
2020年6月1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