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在提交環評文件后,被審批部門要求增加補充衛生防護距離相關內容。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并無衛生防護距離相關要求。據查,衛生防護距離采用較多的標準有2個,分別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由原衛生部發布,適用于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適用于地方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2項標準均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且環境影響評價系列導則無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審批部門要求在環評文件中補充衛生防護距離內容是否合理?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回復:您好!建設項目的環境防護距離應根據項目排放污染物的規律和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氣象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防護距離, 防護距離內不應有長期居住的人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以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為主;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