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項目主要從事切削液、研磨液的生產經營活動,原料主要為:白油5#、白油32#、消泡劑、乳化劑。生產過程為常溫物理混合,物料輸送過程全部為管道密閉,工藝:原料進廠→管道抽送至密閉儲存罐,暫存→經密閉管道定量抽取至密閉攪拌罐,進行攪拌混合→密閉灌裝→出貨。廢氣主要從呼吸閥及進出料口逸出,非持連續產生,且產生量很小。環評批復要求:企業的有機廢氣須經收集處理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后排放。問題:1、若是開展驗收,是否必須按照環評批復要求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引至高空排放?能否根據實際情況不設置廢氣處理設施?2、根據實際情況,是否有相關的變更手續,可改為無組織排放?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1.《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因此,在建設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時,應按照相應要求采取合適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請遵照執行。2.建議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的規定,判斷該變動是否屬于重大變動,若不屬于重大變動,可納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