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填埋的入場條件,填埋場的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本次為首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范了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選擇技術要求; 嚴格了危險廢物填埋的入場標準; 收嚴了危險廢物填埋場廢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險廢物填埋場運行及監測技術要求。 危險廢物填埋場排放的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危險廢物填埋場的自行監測按照本標準要求執行,待本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