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這是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再升級。該條例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八十一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呈現出“統籌、精準、協調、協同、嚴格”的特點。
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是河北省應對重污染天氣的重要探索。條例首次將差異化管控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形成長效機制。
條例對績效分級方法進行了詳細規定,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企業應當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將依法處罰。對排污許可進行分類管理,也是此次修訂一大亮點。
條例區分不同排污單位,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構建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條例還對分類標準進行了明確,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新增了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污登記排放污染物的處罰措施。
為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條例從制度上補足“短板”,加快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條例規定,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標準化,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聯動和協調配合,創新環境監管模式,推行檢查事項合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條例首次明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并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條例還對建立制度作出詳細規定,如確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工作人員;制定、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保護各生產環節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按照規定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等。
條例還進一步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等,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罰款。
條例還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作出規定,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有權機關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據了解,河北省現行的《環境保護條例》是1994年制定,2005年、2016年兩次修訂、修正。
此次《環境保護條例》升級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法治實踐,也是將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法治要求的重大法治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