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前言提及“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標準“附錄A-注(1)本標準適用范圍不包括聚氯乙烯樹脂”。在適用范圍提到“聚氯乙烯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外購聚氯乙烯顆粒進行混料-擠出-成品,不涉及氯乙烯單體合成聚氯乙烯,也不涉及使用聚氯乙烯生產裝置,不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綜上,針對廣東省內聚氯乙烯樹脂注塑、擠出產生的有機廢氣應繼續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還是參照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您好!根據您咨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1.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確提出“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1.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包括合成樹脂加工和廢合成樹脂回收再加工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同時明確“合成樹脂企業內的單體生產裝置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氯乙烯樹脂(PVC)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問題描述中的有關信息,聚氯乙烯樹脂注塑、擠出產生的有機廢氣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妥。
2.《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2016)1.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文本3.2部分對聚氯乙烯工業的定義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產聚氯乙烯的工業。本標準指采用乙炔法生產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產工藝中以氯乙烯單體生產聚氯乙烯的工藝過程。”按照問題描述中的生產工藝,不涉及PVC的生產。
3.具有相應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企業的具體生產工藝和特征污染物,在環評批復或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明確其應執行的具體標準,沒有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參照執行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