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制定的目的
(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形勢
VOCs污染排放對大氣環境影響突出。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對氣候變化也有影響。近年來,我國PM2.5污染控制取得積極進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等改善明顯,但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超標現象依然普遍,是打贏藍天保衛戰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重點因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源解析結果表明,當前階段有機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組分,占比達20%-40%,其中,二次有機物占OM比例為30%-50%,主要來自VOCs轉化生成。
同時,我國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范圍見附件1)O3濃度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在夏秋季節已成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研究表明,VOCs是現階段重點區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對于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礎薄弱,已成為大氣環境管理短板。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是我國VOCs重點排放源。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強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
(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存在的主要問題。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我國不斷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發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臺煉油、石化等行業排放標準,一些地區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加強VOCs監測、監控、報告、統計等基礎能力建設,取得一些進展。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現為:
一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有機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來源,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政策激勵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據統計,我國工業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40%-60%的水平。
二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VOCs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明顯。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廣的企業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以上。
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VOCs廢氣組分復雜,治理技術多樣,適用性差異大,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我國VOCs治理市場起步較晚,準入門檻低,加之監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應付治理、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在一些地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系統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選擇了高效治理技術,也未取得預期治污效果。
四是運行管理不規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強過程管控,實施精細化管理,但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等問題。一些企業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但長期不更換吸附材料;一些企業采用燃燒、冷凝治理技術,但運行溫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一些企業開展了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但未按規程操作等。
五是監測監控不到位。我國VOCs監測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點位設置不合理、采樣方式不規范、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問題突出。部分重點企業未按要求配備自動監控設施。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從監管方面來看,缺乏現場快速檢測等有效手段,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等應用不足。
(三)標準制定的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
二、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VOCs無組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VOCs無組織排放管理
國家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已作規定的,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依據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執行。
三、控制要求
1.政策要求
根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
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含VOCs物料生產和使用過程,應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
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石化、化工行業重點推進使用低(無)泄漏的泵、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干燥設備等,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工業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包裝印刷行業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擠出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鼓勵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
提高廢氣收集率。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加強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按要求開展LDAR工作。石化企業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2.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緊緊圍繞這個規定而設置。
本標準從VOCs物料儲存、物料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企業廠區及周邊污染監控提出了詳細的具體的要求,同時對監測方法也進行了規定,具體要求及規定詳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