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于2019年9月20日前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白璐 蔣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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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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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箱:mee.permit@mee.gov.cn
附件:1.《關于規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排污許可登記表(樣表)
3.排污許可(延續、變更)登記回執(樣本)
附件1:
關于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實行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范圍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分類名錄》)規定。
二、實施登記管理排污單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并告知排污單位有關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督促按期完成排污許可登記。
四、排污單位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登記,并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根據《分類名錄》,實施時限為2017年、2018年的已發證行業,現有排污單位應當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記;實施時限為2019年、2020年的行業,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實施時限內完成登記;實施時限后投入生產運營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完成登記。
五、排污單位登記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生產工藝等排污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污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
六、排污許可登記管理采取網上辦理方式。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排污信息登記表后,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排污許可登記表及登記回執。
已納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排污單位,可直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修改、確認相關信息,完成排污許可登記。
涉及國家秘密的,排污單位采用書面登記方式,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紙質登記材料,獲取排污許可登記回執。
七、排污許可登記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編號生成之日起生效。排污單位需在有效期滿前二十日內辦理排污許可登記延續,否則登記自動失效。
八、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污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污染物項目,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變更登記。
因《分類名錄》調整或排污單位生產內容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類別變化的,應在在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污信息登記表,并及時注銷原來的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登記。
2020年12月以前可能復產的臨時停產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并注明生產運營狀況,復產前應及時變更排污信息。
九、排污單位因關停、異地搬遷等原因停止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注銷原排污許可登記。
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每年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排污單位開展日常生態環境監管,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將其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十一、排污單位完成登記后,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項目、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于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登記信息不予公開。
十二、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登記排污信息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
管理類別由登記管理變為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按照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依法予以處罰。
十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排污單位存在排污許可登記弄虛作假、污染物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排污許可登記管理不屬于行政許可事項,是排污許可制度管理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的重要舉措。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加強監管,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執行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