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根據大氣導則關于環境影響預測,不達標區域的現狀濃度達標的污染物、不達標區域的現狀濃度超標的污染物應如何進行疊加預測?
A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第10.1.2節要求,對于不達標區域的現狀濃度達標的污染物,評價疊加環境質量現狀后的達標情況;對于不達標區域的現狀濃度超標的污染物,評價疊加達標年目標濃度、區域削減源等的環境影響后的達標情況或環境質量改善情況。
Q
根據2018大氣導則,評價等級為達標區域和不達標區域怎樣的環境影響是可以接受的?
A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10.1.1達標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則認為環境影響可以接受”和“10.1.2不達標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則認為環境影響可以接受”中要求主要針對一級評價項目;對于評價等級為二級和三級的建設項目環評,按照大氣導則要求,只需開展相應污染源調查、現狀環境質量調查、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及排放量核算等工作,在符合相應規范及要求的前提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可判定為大氣環境影響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