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今日印發了公告,修訂《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以下簡稱《目錄》)。《目錄》出臺是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體現,對圍繞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大意義。
現行《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實施近4年來,簡政放權取得積極進展,生態環境部審批數量大幅減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斷增強,審批時間不斷縮減,事中事后監管得到強化。調整環評審批權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項成果,也是進一步深化環評改革的必要舉措。
《目錄》修訂期間,生態環境部對2015版目錄實施效果進行了跟蹤評估,遵循改革導向、轉變職能,措施成熟、影響可控,管理規范、易于承接,統一管理、實現打通的原則,減少國家層面微觀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對規劃環評開展較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較為成熟、影響范圍可控或者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適度下放,同步推動實現環評相關管理職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項的整合。
《目錄》下放的9類項目包括運輸機場、不跨省鐵路、集裝箱專用碼頭、稀土礦山開發、特大型主題公園,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澇工程、灌區工程、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和衛生項目。結合機構調整,將海洋油氣田、大規模圍填海等海洋工程4類項目納入《名錄》統一管理,推動實現管理職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項的整合。同時對煤炭、核與輻射等個別項目的具體表述進行修改,不涉及審批權限變化。
修改后的《目錄》保留了新建煉油等化工石化項目、跨省鐵路等交通運輸項目、部分水電站等能源項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仍由生態環境部審批環評文件,統籌做好審批服務和嚴格準入。公告同時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承接能力,及時調整公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實施。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加強對地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指導,堅持“放管結合、放管并舉”,狠抓事中事后監管,采取不斷完善環評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行動計劃、利用大數據和智能化手段開展環評文件抽查復核、發布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等措施,確保審批權限調整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接得住、管得好,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作用。
公告 2019年 第8號
關于發布《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機構改革相關要求,我部對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本公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承接能力,及時調整公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實施。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7號及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即行廢止。
附件: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
生態環境部
2019年2月26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2月27日印發
附件
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核電廠:全部(包括核電廠范圍內的有關配套設施,但不包括核電廠控制區范圍內新增的不帶放射性的實驗室、試驗裝置、維修車間、倉庫、辦公設施等項目)。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輸變電項目。
煤礦: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煤炭開發項目。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
四、原材料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不包括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
化工: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
五、核與輻射
除核電廠外的核設施:全部(不包括核設施控制區范圍內新增的不帶放射性的實驗室、試驗裝置、維修車間、倉庫、辦公設施等項目)。
放射性:鈾(釷)礦。
電磁輻射設施: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電磁輻射設施及工程。
六、海洋
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海洋工程:全部。
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全部(不包括海砂開采項目)。
圍填海: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海洋能源開發利用: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不包括海上風電項目)。
七、絕密工程
全部項目。
八、其他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不包括不含水庫的防洪治澇工程,不含水庫的灌區工程,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衛生項目)。